晋城肉店老板杀3人一审判死 家属对民赔不满将上诉
8月18日,一审法院对山西晋城一起肉店老板杀害合伙人及两名顾客的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忠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案移送并没收三把作案刀具。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对多名受害人亲属作出具体赔偿并已部分支付,但驳回了其余诉求。
判决书载明,王某忠须向秦某某、李某雷、李某鹏支付丧葬费各49959.5元(已付);向张某某、张某阳、张某项支付抢救费193元及丧葬费49959.5元,共计50152.5元(已付5万元);向高某永、高某红支付丧葬费49959.5元(已付);其余附带民事请求被驳回。受害者家属表示对民事赔偿结果不满意,原本有的高额赔偿诉求没有得到支持,准备继续上诉。家属反映被害人离世给家庭带来深重打击,生活和精神状态受到严重影响。
案情显示,三名被害人为肉店合伙人李某生、顾客高某玲及其侄子高某阳,均与被告同村。李某生与王某忠有20余年合伙经营肉店的关系。2025年9月4日上午,王某忠到店买肉时因与李某生有矛盾并因近期经济与健康压力情绪低落,遂在店内用刀刺杀李某生致其当场死亡。随后王某忠拨打报警电话,在店外徘徊时见到停在店附近的高某玲与高某阳,再次持刀返回将两人杀害。 龙8头号玩家
辩护方提出王某忠案发前精神状态异常、为长期压力累积导致的激情犯罪,请求酌情量刑。经法庭组织鉴定认为,王某忠犯罪时虽为抑郁发作,但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作案目标明确、作案决心坚决,作案后反应正常,具备辨认与控制能力。法院未采纳辩护意见,予以死刑判决。
律师指出,根据司法解释,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应当以犯罪造成的实际物质损失为依据,只赔偿已经发生的直接费用,如丧葬费、实际抢救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已发生的现实物质损失,法律实体规则不会因上诉而改变,二审维持原判的可能性较大。